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小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小調字第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
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德星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到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