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0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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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0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