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5623號聲請人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熊子豪 、 魏靜嫻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票號TH0000000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7年9月7日聲請狀所附附表載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11月31日,惟日曆未有該日期。而聲請人107年9月18日陳報狀僅陳報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