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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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蘇裕政
蘇昭春 蘇惠樑 蘇進丁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 蘇宗隣
蘇金華 上列二人同共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被告 蘇馬麗花 (即 蘇榮福之 承受訴訟人)上列
一人訴訟代理人蘇宗隣被告 蘇清全 高雄市○○區○○街○○○號
蘇正雄 蘇憲平 蘇宗平 蘇志忠 蘇主國 蔡正山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慶合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