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台設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反訴原告時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祖英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許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閻道至 律師反訴被告株式會社能率機械製造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篠原 憲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反訴被告承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台設備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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