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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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呂宗益 、統永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宗益、統永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命其補正統永交通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證明報備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6年7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