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79號聲請人 陳麗冠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2│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3│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4│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5│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6│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7│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8│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09│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0│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1│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2│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3│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4│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5│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6│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7│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8│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19│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0│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1│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2│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3│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4│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5│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6│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7│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000-0│1│1000││├──┼───────────────┼─────────────┼───┼────┼───┤│0028│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0│1│500││└──┴───────────────┴─────────────┴───┴────┴───┘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