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池錦沐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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