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8號
原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宜璋 即世尉商行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