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08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南投縣○○鄉○○村○○路0段0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區○道0號368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輔助,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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