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0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陳奕廷

陳古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戶籍謄本查詢在卷可稽,其於原告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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