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06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戶籍謄本查詢在卷可稽,其於原告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