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6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告地大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宇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3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34萬4,3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被告給付責任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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