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劉建男 相對人 林萬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萬安為擔保債務,先後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101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70萬、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10年12月7日、101年11月14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借據、票據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林萬安前後於100年12月12日、101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依序)180萬、70萬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101年9月30日。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4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過溝子│117-79│建│00│00│87.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025│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1層,47.17;2層,47.17│屋頂突出物│全部│││││美路1段132巷4│勢子段過溝子小│造住家用樓房│;3層,47.17;4層,47.│,8.16││││││之2號│段117-79地號││17;合計18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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