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黃柔菊黃鳳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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