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6號聲請人 廖啟華 兼代理人 廖湘君 相對人 廖士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廖啟華(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廖湘君(女、000年0月000日生)前經相對人於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辦理認領登記。惟因兩造間實際上並無血緣關係,應非屬有效之認領。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親子鑑定結果(可排除兩造的親子關係)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準此,兩造間既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但聲請人之戶籍登記為相對人之婚生子女,該戶籍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三十三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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