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陵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進陵於民國101年8月10日23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巷○○弄○○號之擁抱家園社區大樓管理室內,與告訴人即社區住戶 莊政達 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手持木棍1支毆打告訴人之身體,致告訴人受有頭枕部腫脹疼痛、雙上肢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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