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80號原告甲○○被告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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