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97訴字第26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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