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國字第3號200原告 王天生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巷○號207原告 林朝聘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號208原告高盞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號211原告 顏阿茶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號216原告 林沈玉春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號217原告 林清水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號218原告 吳箱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號219原告 林清子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巷○○
號220原告 李香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巷○○
號221原告 許搖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弄
○○號222原告 陳大松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弄
○○號223原告 陳許玉麟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弄
○○號224原告 柳同林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弄
○○號225原告 柳同榮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弄
○○號226原告 林含孝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弄
○○號228原告 郭清竹
住台南市○○區○○里○鄰○○○○路○○○巷○○
號229原告 吳靜枝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巷○○號(上列原告17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淑惠 律師住台南市○○區○○
○街○○號3樓)001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8至11樓法定代理人 馮亨
住臺北市○○區○○路○○號8至11樓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
謝其演 律師002被告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
陳博文 律師 鄭仁哲 律師003被告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住臺南市○○路○段○號004被告臺南市環境保護局
設臺南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張皇珍
住臺南市○○○路○段○○○巷○○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等17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等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