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05號原告 彭逸軒 原告 葉洧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二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