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黎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霈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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