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2H-1128號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2H-1128號車主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委任 徐筱涵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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