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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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水鼠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