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靜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靜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靜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104年3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4年│同前│104年││二級毒│徒刑│27日4時35│方法院檢察│方法院104│8月24││9月30│││6月│分採尿前96│署104年度│年度簡字第│日││日││││小時內某時│毒偵字第20│2973號││││││││54號│││││├───┼──┼─────┼─────┼─────┼───┼──┼───┤│施用第│有期│104年9月│臺灣新北地│本院105年│105年│同前│105年││二級毒│徒刑│18日│方法院檢察│度審簡字第│3月10││4月6││品│6月││署105年度│347號│日││日│││││毒偵字第8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