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63號抗告人 劉正勝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63號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
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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