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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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羿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羿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羿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7月確定,並於103年8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5年5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47號、103年度審易字1773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60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82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0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6月、7月、7月,各經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103年8月22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105年5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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