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洪嘉雯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7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其聲明如後述。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表示需錢孔急,原告宥於情誼乃分別自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與被告,並於民國103年5月27日以存摺存款無摺存入之方式,將20萬元匯至被告玉山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內,原告總計陸續借款400萬元與被告。
被告則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自行轉帳或自訴外人 林瑋婷 帳戶,將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金額匯入訴外人即原告之妹 洪善楹玉山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用以清償其對原告之借款債權,是被告截至105年11月26日止,總計已清償原告130萬6,000元,惟尚積欠269萬4,000元未償還,爰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69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曾於104年3月間給付現金20萬元予原告,該筆20萬元乃林瑋婷所墊付,亦於105年間委託林瑋婷清償原告33萬7,000元,原告主張之金額並不實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並於103年5月27日以存摺存款無摺存入之方式,陸續借款共400萬元與被告,被告至105年11月26日止,總計已清償原告130萬6,000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存摺明細影本、存款憑條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3頁、第75頁至第81頁),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曾於104年3月間給付現金20萬元予原告,亦於105年間委託林瑋婷清償原告33萬7,000元等語,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舉證上開清償之事實,其就此部分抗辯自難憑採。至被告雖請求通知林瑋婷到庭作證,惟未陳報證人之住址,本院自無法調查,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已清償130萬6,000元,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之借款應為269萬4,000元(計算式:400萬元-130萬6,000元=269萬4,000元)。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5年9月20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同年月21日,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依他造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表一┌─────────────────────────┐│第一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洪嘉雯│││├──┬───────┬──────────────┤│編號│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1│103年5月2日│100萬元│││││├──┼───────┼──────────────┤│2│103年5月5日│100萬元│││││├──┼───────┼──────────────┤│3│103年5月7日│40萬元│││││├──┼───────┼──────────────┤│4│103年5月9日│20萬元│││││├──┴───────┴──────────────┤│金額總計:260萬元。│││└─────────────────────────┘
附表二┌─────────────────────────┐│玉山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善楹│││├──┬───────┬──────────────┤│編號│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1│103年5月19日│120萬元│││││└──┴───────┴──────────────┘
附表三┌─────────────────────────┐│玉山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善楹│││├──┬───────┬──────────────┤│編號│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1│103年5月7日│2,000元│││││├──┼───────┼──────────────┤│2│103年5月12日│4萬元│││││├──┼───────┼──────────────┤│3│103年5月13日│4萬元│││││├──┼───────┼──────────────┤│4│103年5月16日│1萬6,000元│││││├──┼───────┼──────────────┤│5│103年5月19日│8,000元│││││├──┼───────┼──────────────┤│6│103年5月20日│4萬元│││││├──┼───────┼──────────────┤│7│103年5月22日│4萬元│││││├──┼───────┼──────────────┤│8│103年5月26日│1萬6,000元│││││├──┼───────┼──────────────┤│9│103年5月28日│12萬元│││││├──┼───────┼──────────────┤││103年5月28日│8萬8,000元│││││├──┼───────┼──────────────┤││103年5月29日│4萬元│││││├──┼───────┼──────────────┤││103年5月30日│4萬元│││││├──┼───────┼──────────────┤││103年6月4日│1萬6,000元│││││├──┼───────┼──────────────┤││103年6月9日│4萬元│││││├──┼───────┼──────────────┤││103年6月9日│4萬元│││││├──┼───────┼──────────────┤││103年6月10日│2萬元│││││├──┼───────┼──────────────┤││103年6月11日│8,000元│││││├──┼───────┼──────────────┤││104年1月16日│10萬元│││││├──┼───────┼──────────────┤││104年2月13日│10萬元│││││├──┼───────┼──────────────┤││104年2月16日│10萬元│││││├──┼───────┼──────────────┤││104年4月18日│2萬元│││││├──┼───────┼──────────────┤││104年10月27日│4萬元│││││├──┼───────┼──────────────┤││104年11月23日│2萬元│││││├──┼───────┼──────────────┤││104年12月1日│3萬元│││││├──┼───────┼──────────────┤││105年1月6日│3萬元│││││├──┼───────┼──────────────┤││105年2月1日│4萬元│││││├──┼───────┼──────────────┤││105年3月1日│3萬元│││││├──┴───────┴──────────────┤│金額總計:112萬4,000元。│││└─────────────────────────┘
附表四┌─────────────────────────┐│玉山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善楹│││├──┬───────┬──────────────┤│編號│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1│105年1月12日│2萬元│││││├──┼───────┼──────────────┤│2│105年1月15日│1萬元│││││├──┼───────┼──────────────┤│3│105年1月25日│2萬元│││││├──┼───────┼──────────────┤│4│105年2月1日│2萬元│││││├──┼───────┼──────────────┤│5│105年4月6日│2萬元│││││├──┼───────┼──────────────┤│6│105年4月7日│1萬元│││││├──┼───────┼──────────────┤│7│105年4月20日│5,000元│││││├──┼───────┼──────────────┤│8│105年5月11日│7,000元│││││├──┼───────┼──────────────┤│9│105年5月13日│1萬3,000元│││││├──┼───────┼──────────────┤││105年5月31日│1萬元│││││├──┼───────┼──────────────┤││105年6月27日│2萬元│││││├──┼───────┼──────────────┤││105年8月10日│7,000元│││││├──┼───────┼──────────────┤││105年11月26日│2萬元│││││├──┴───────┴──────────────┤│金額總計:18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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