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己○○
樓丁○○○甲○○乙○○丙○○戊○○○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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