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有串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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