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17號異議人 林祈男 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
3項亦有明定。查本院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係於民國107年
3月13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駁回異議人公示催告之聲請,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乃送由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業已提出主張遺失之股票之股票編號證明及發行公司前經他公司合併之證明,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應先審查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1點所列事項,而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上開規範要點第1、2點自明。
四、經查,異議人以其執有全球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股票不慎遺失為由,業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非訟中心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5號受理,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異議人聲請後,經本院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於107年2月22日裁定定期命異議人補正全球公司相關合併登記資料,亦經異議人收受裁定後於107年3月8日提出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穩懋公司)與全球公司於93年間合併之新聞列印畫面及93年10月27日眾聲日報暨刊登之穩懋公司公告而為補正(見司催卷第14至18頁),則原裁定仍於107年3月13日逕以異議人補正未完全為由駁回聲請,而未見所稱補正未完全或補正後仍不符前開規範要點所定要件之理由,略嫌速斷。是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本院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非訟中心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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