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郭勝印
郭學婕 郭建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咏漢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郭國能 等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2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