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8月間起至91年12月2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刑度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聲請人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不應准許,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0年8月初至91年12月2日│90年8月7日至90年8月8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90││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1376│1376│├───┼───┼───────────┼───────────┤││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2│92│││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3093│3093││├─┼─┼───────────┼───────────┤│實│判│年│92│92│││決├─┼───────────┼───────────┤│審│日│月│11│11│││期├─┼───────────┼───────────┤│││日│28│28│├───┼─┴─┼───────────┼───────────┤││法院│本院│本院││├─┬─┼───────────┼───────────┤│││年│92│92││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3093│3093││日├─┼─┼───────────┼───────────┤││確│年│92│92││期│定├─┼───────────┼───────────┤││日│月│11│11│││期├─┼───────────┼───────────┤│││日│28│2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罪名│偽造貨幣│├───────┼───────────┤│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8月7日至90年8月8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案├───┼───────────┤│年│字│偵││號├───┼───────────┤│度│號│8272│├───┼───┼───────────┤││法院│本院││├─┬─┼───────────┤│最││年│93│││案├─┼───────────┤│後││字│上訴│││號├─┼───────────┤│事││號│3601││├─┼─┼───────────┤│實│判│年│94│││決├─┼───────────┤│審│日│月│3│││期├─┼───────────┤│││日│23│├───┼─┴─┼───────────┤││法院│本院││├─┬─┼───────────┤│││年│93││確│案├─┼───────────┤│││字│上訴││定│號├─┼───────────┤│││號│3601││日├─┼─┼───────────┤││確│年│94││期│定├─┼───────────┤││日│月│4│││期├─┼───────────┤│││日│1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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