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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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提出近親結婚之兩造親屬系統表及相關之戶籍謄本,以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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