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義
2樓選任辯護人李基益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10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