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142號聲請人 吳夏梅花 (即 吳晶晶 之繼承人)代理人 吳姍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合計」欄股數「7,765」之記載,應更正為「7,16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