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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