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33號上訴人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