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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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蘇文裕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零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