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