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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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宏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