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56號上訴人 高柳霞 住臺北市○○○路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 律師被上訴人 盧邦隆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吳怡德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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