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奕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記載漏載、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又其中編號1、編號2之2罪刑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71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