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905,42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96,0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