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 竹東 小字第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王相籐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
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蔡玉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