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30,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