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更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一號),受刑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
3月31日第一審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七七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5月13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判決參照)。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跨越刑法修正前後,且所犯各罪亦非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且因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即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又十五日│││臺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20日│95年10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490號│95年度偵字第2260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61號│96年度易字第1292號││實├──┼───────────────┼───────────────┤│審│判決│96年5月16日│97年1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61號│96年度易字第1292號││判├──┼───────────────┼───────────────┤│決│確定│96年7月19日│98年1月1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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