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О一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六四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五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趙文淵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筱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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