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四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二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