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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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17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吳秉修 即 吳慶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柒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
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