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子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子豪(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93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